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创建校园和谐交通环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鲁政发〔2008〕110号)、《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驾(骑)乘人员、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安全管理处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学生工作部、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按照职责参与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部门、单位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引导本部门、单位师生员工“绿色、低碳、文明”出行。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出入校园须减速慢行,服从执勤人员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出入校园的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
第七条 学校采用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管理出入校车辆。学校公务车辆和教职员工(含服务外包和校内经营场所人员)驾乘车辆须按要求办理审核备案手续,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车牌识别系统出入校园。未办理审核备案手续的车辆禁止入校,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安全管理处许可,严格审核,实名登记。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标准且悬挂正规牌照的电动轻便(普通)摩托车、机动摩托车办理校内通行卡,实行身份管理,严禁未办理校内通行卡的车辆出入校园。
第九条 因事需入校办理公务及其它事宜的外来车辆入校由校内联系单位负责办理出入校园手续。
第十条 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禁止入校;除警用外的所有型号的外来摩托车无特殊情况禁止入校,如确需入校,须经学校同意,安全管理处备案并办理相关入校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出租车、网约车无故禁止入校,学校不提倡学生开机动车就读,不予办理车辆授权。
第十二条 出入校园的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逆行,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二)进出校门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每日上、下课时段任何路段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三)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校园内禁止鸣笛,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四)校园内驾驶车辆时不得有手持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行为。
第十三条 须在车位线内或准许停放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主干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停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执行任务时,可以直接进入校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五条 实行载货汽车入校限时限行管理,每日上下课时段禁止所有载货汽车、挂车入校。每日6:00—23:00,禁止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在校园内通行,其他时间段通行前需由用车单位按要求提前1个工作日向安全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指定线路行驶。
因保障学校重点工程等特殊情况,确需上述限行时段通行的载货汽车、挂车等,须由校内联系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安全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入校。
第十六条 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须由校内联系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安全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七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主动接受执勤人员的查验,严格登记。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 一切自有电单车禁止入校。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出入校门时,须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服从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须沿路靠右骑行或推行,主动避让行人,一般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二)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
(三)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扶身并行、追逐嬉闹、曲线穿插、手持使用手机、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四)不得酒后骑车,不得载人。
第二十一条 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四)校园绿化区域。
(五)其他禁止停放的公共区域。
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公寓区域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安全管理处负责其他公共区域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安全管理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长期不使用的无主车辆,定期予以清理。
第四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步行进入校园的人员应自觉服从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人在校内道路上应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路右侧行走;横穿道路应走斑马线,没有斑马线的应确认安全后快速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道路上使用平衡车、滑板、旱冰鞋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代步工具,不得有打球、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
第五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确需要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占道停车的,须提前报安全管理处,由安全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并制定相应处置方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须由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相关部门批准,提前报安全管理处备案,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须尽快将道路恢复完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设施。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
第三十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由后勤管理处或相关使用管理部门牵头及时修复或排除。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试车或练车,禁止教练车在校园道路上从事教练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重要活动或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安全管理处可根据需要对相关区域、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三十四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急救中心(120)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122)报警,同时报告安全管理处。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三十五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安全管理处,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七章 违规处置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采取口头警告、通报曝光、取消门禁通行授权、禁止入校、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毁损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须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构成治安事件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临时停车,应靠右有序停放,驾驶人一般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即停即走,不得妨碍正常交通秩序。对在校园道路或其他禁止停放车辆的区域乱停乱放的机动车,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驾驶员未离开的,给予口头警告并责成立即整改。对于不听劝阻且态度恶劣的,已授权的取消授权1个月,未授权的列入黑名单并禁止入校。
(二)驾驶员已离开的,第一次违停的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第二次违停的粘贴违规停放告知单,其中未授权的列入黑名单并禁止入校,已授权的取消门禁授权10天,此后违停的以10天为周期类推,加倍取消门禁授权时限。
第三十九条 对在校园道路上违反行驶规定的机动车,给予口头警告和制止。对2次及以上违反行驶规定或者不服从管理的,已授权的视情节轻重取消授权1—3个月,未授权的列入黑名单并禁止入校。
第四十条 对违规占用消防通道、恶意拒绝移动车辆造成交通堵塞、长时间违停且无法联系到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处有权报警采取拖车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车辆损失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伪造材料办理校内通行手续的,取消该车进校资格,情节恶劣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不定期通报,并纳入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师德师风建设、学生评先树优等工作的负面清单。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2024年2月26日
附表1.《齐鲁师范学院门禁车辆通行申批表》(教职工)
附表2.《齐鲁师范学院门禁车辆通行申批表》(经营服务人员)
附表3.《齐鲁师范学院摩托车车辆通行申请表》
附表1.
齐鲁师范学院门禁车辆通行申请表(职工)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信息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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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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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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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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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 定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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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车辆基本情况 |
车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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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检期 |
年 月 日 |
行驶证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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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1)营运 (2)非营运 |
申办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承 诺 书 |
1. 本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齐鲁师范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 通行有效期间,本人同意与管理单位确立校门通行与校园停车泊位的使用关系,管理单位不承担车辆及其他财产的保管及安全责任,由车主个人负责。 3. 本人保证在校内行驶或停车时,服从学校保卫人员指挥,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停车入位。严禁占用消防通道。 4. 若本人伪造证件或材料办理通行卡,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同意通报本人所属部门、注销通行卡、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我已阅读以上承诺内容,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所属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安全管理处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备 注 |
|
备注:本表用于学校职工(外聘)车辆,请附行驶证复印件1份,申办期限职工不用填写,外聘教师申办期限以实际在校工作时间填写。
附表2.
齐鲁师范学院门禁车辆通行申请表(校内服务)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信息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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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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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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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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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 定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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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车辆基本情况 |
车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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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检期 |
年 月 日 |
行驶证车主 |
|
使用性质 |
(1)营运 (2)非营运 |
颜 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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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承 诺 书 |
2. 本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齐鲁师范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 通行有效期间,本人同意与管理单位确立校门通行与校园停车泊位的使用关系,管理单位不承担车辆及其他财产的保管及安全责任,由车主个人负责。 3. 本人保证在校内行驶或停车时,服从学校保卫人员指挥,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停车入位。严禁占用消防通道。 4. 若本人伪造证件或材料办理通行卡,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同意通报本人所属部门、注销通行卡、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我已阅读以上承诺内容,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所属公司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所属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安全管理处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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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用于校外(校内营业单位)车辆,请附行驶证复印件1份,申办期限1年(工作周期)。
附表3:齐鲁师范学院摩托车入校通行申批表
申请人信息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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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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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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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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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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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车辆基本情况 |
车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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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检期 |
年 月 日 |
行驶证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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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型 |
□电动车(二轮、三轮) □电动摩托车 □机动摩托车 |
申办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承 诺 书 |
1. 本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齐鲁师范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 通行期间,本人同意与管理单位确立校门通 行与校园停车泊位的使用关系,管理单位不承担车辆及其他财产的保管及安全责任,由车主个人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处根据需要协助报警、提供监控查询、线索排查相关事宜。 3. 本人保证在校内行驶或停车时,服从学校执勤人员指挥,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停车入位。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严禁进入师生生活区。 4.本人不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不驾驶无牌、非法改装车辆,不酒后驾驶车辆,不将机动车辆借给无证人员驾驶,按要求佩戴头盔驾驶车辆。 4. 若本人伪造证件或材料,违反规定,一经查实,同意通报本人所属部门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我已阅读以上承诺内容,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所属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安全管理处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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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用于学校职工(外聘)车辆,请附行驶证复印件1份,申办期限职工不用填写,外聘教师申办期限以实际在校工作时间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