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齐鲁师范学院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8-29 作者:宋凯 来源:

《齐鲁师范学院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 “总体国家安全观”,人防工程作为国家防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单一的战备功能向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三位一体功能体系转变,为维护国家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加强我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章丘地区所有或实际使用的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学校地下人防空间的使用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原则,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设立人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人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落实上级和地方人防工程管理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相关制度,负责学校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

人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和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安全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人防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人防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相关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1.安全管理处:负责牵头落实上级部门的部署要求;负责日常的运行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维护保养;负责人防教育、组织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人防工程责任的落实情况。

2.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防工程建设、改造等项目招投标管理。

3.后勤管理处:负责人防地下空间用电、给排水、通风、防洪等公共配套设施等小型维修。

4.基建处: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并在建设结束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人防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改造等大型维修维护。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学校人防工程使用须坚持平战结合原则,不得将人防工程用于散租住人、旅馆(招待所),家庭房式的集体宿舍,证照不齐全的商业用途,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用途。

第七条学校人防工程配置与调配由安全管理处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出租出借人防工程,不得更改人防工程用途。

第八条人防工程空间配置、改造、变更由人防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符合使用规范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人防办公室向教育厅或人防办报批报备,收到人防工程备案登记证后方可使用、改造、变更。人防工程备案登记证有效期2年,期满继续使用的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续用。

第九条人防工程使用应首先坚持战备效能,确保出入口畅通,人防设施设备齐全,并在明显的地方标出醒目的标记,保证进入战争状态时,人员可迅速方便进出。

第十条学校全体师生应爱护人防工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如发现损坏等情况及时向人防工作办公室报备。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人防工程领导小组应建立和落实以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1. 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掌握消防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有关规范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铺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私自增加用电设备等。

2. 保障人防工程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学校须对人防工程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问题清单,督促相关部门或人员整改。

第五章日常维护

第十学校须对人防工程进行日常维护,维护工作由人防工作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实施。维护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设立专项资金,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老化损坏设备设施进行维修,确保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处在可用状态。

2.定期检查,确保安全防护施设、主体结构完好,配套给排水通风实施完备,内部环境整洁。

第六章罚则

第十对于私自占用、擅自更改用途、破坏人防结构等违反本管理办法要求的,人防工作办公室有权要求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有权责令停用或收回。

第十人防工程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人防工程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防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